(五)清理结果汇总上报
工作专班对各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清理结果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审查意见,于2010年6月10日前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责任分工,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细致,长效管理。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时要摸清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认真细致,依法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文件违法违规、相互“打架”的现象。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作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并且修改的有效期为半年。如在半年内不能完成修改工作,应在清理中提出废止。清理后要针对项目决策、规划审批、土地审批和出让、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实施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做好法规制度的衔接配套。
(三)强化督导,稳步推进。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工作迟缓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顺利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附件:区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总数 | 有效 | 修改 | 失效 | 废止 |
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 | | | |
街道办事处 | | | | | |
合 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