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44号令),省工商局制定了《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促进我省食品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护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规定的,可以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
第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