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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当地政府设置行政审批集中办公场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应进入该场所。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许可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其个人信息,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许可管辖和岗位职责

  第七条 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市、县(区)两级工商机关审核发放。

  上级许可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下级许可机关实施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

  委托许可要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颁发的许可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第八条 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含发证)。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核准人员根据职责对许可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许可机关的局长(副局长)是许可证核准人。许可审核可以实行“一审一核”制,核准人可书面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负责人行使许可核准权。书面授权的,应当载明授权期限等,加盖授权机关公章并由授权人签字。

第三章 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的条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本办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贮存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暴露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等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至少25米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或能够以一定的隔开物相分离;

  (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四)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立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销售区域或专柜,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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