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贮存、运输、检查、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应当依法进行健康检查。
健康证明材料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偏远农村的也可由乡镇医院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
患有《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六条 依据食品经营规模和所经营食品可能受污染程度,对食品流通实行分类许可和监督管理,具体条件和审查标准参照省局制定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条件和现场核查标准表》(见附件)。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不同类别的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面积进行适当调整,增减经营条件。
第四章 许可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和受理审查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主要对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即审查是否提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