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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许可机关重点审查的事项、内容:

  (一)《食品流通注销申请书》。审查填写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二)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审查经营者提交的注销决定或者批准文件是否有效。

  (三)是否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申请、变更、注销的申请书填写应当全面、工整、准确,不能空项或简化;其他申请材料应当打印。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审查人员要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戳记,由申请人签字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受理审查人员应当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和经营者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审查核定许可经营种类和经营方式。

  经营种类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不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应在许可中注明不含冷藏食品,经营单一食品品种的也可以注明。

  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分别核定。从事食品批发经营的,应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贮存、保管的场地证明或相关协议。

  第二十四条 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核定到门牌号,核定为“**市(县)**区(乡、镇)**街(路)、村**段**号”,并与相关证明文件载明的门牌号相一致。

  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在申请人提交方位图示的情况下,将经营场所核定为“**村**组”。

  第二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核准日期为起始日期。

  第二十六条 受理审查人员负责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设立、变更、注销和许可证自愿更换的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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