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证;
(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填写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填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诉权;
在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其撤回要求。
第五章 许可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现场核查主要针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工具以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等进行的现场检查,是否与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品种、数量和经营方式相匹配,与申请人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是否相一致。
食品经营中不涉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除外。
上级许可机关可以委托下级许可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受理人员不得参与现场核查)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现场核查人员应该是按照“一岗三责”划片包干的辖区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现场核查参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条件和现场核查标准表》进行。
现场核查应重点针对新开办的大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以及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
现场核查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审查,填写相关表格,并做出明确意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现场核查实行核分制,依据经营者申请经营的品种进行审查,关键项符合且其他打分项得分在70%以上的,现场核查为合格,关键项中有一项不符合或其他打分项得分不超过70%的,现场核查为不合格。
扣分或不得分的打分项,应作为日常监管的内容,督促经营者不断完善其经营条件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经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现场核查人员可以提出整改的具体建议,在约定的期限内整改的,可以重新进行复核,但最多不得超过10日。
第六章 许可的核准、发证
第三十一条 核准人对受理审查人员的意见、提交核准的许可事项和现场核查意见一并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