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真正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让农民满意。
(一)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听证、论证。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确保农民有效参与,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项目规划、住宅设计、农田整理方案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举行公告、公示、听证、论证,凡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立项。
(二)实施留地安置政策。要以县为单位,确保不低于15%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农民生产生活、农村住宅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留出适当比例用于新型农村社区的长远发展。增减挂钩项目区内节地率原则上不超过50%,安置区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1.0,社区住宅原则上不高于4层,留出部分园地、林地、菜地,便利居民生活、美化社区环境。
(三)确保节余指标收益全额返还。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为提高土地收益,最大限度地支持新农村建设,挂钩指标用于土地收益高的经营性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四)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益分配的,项目所在地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取得相关权益人认可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村庄整合改建社区,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权属调整中,坚持“三个不变”,即社区居民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不变,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不变。
(五)做好拆迁群众安置和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增减挂钩项目必须遵守“先安置、后拆迁;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要充分考虑经济困难户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拆迁安置补贴标准,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要做好项目区农民就业培训和就业安置,根据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搞好社区养老、医疗、教育、商业、文体等相关配套设施和道路、供水排污、沼气供热、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农具存放、加工园区等配套设施,使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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