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于协议入驻南京金融城的金融机构,加大扶持力度。
(一)协议购买“南京金融城”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法人总部、地区总部的补贴标准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600万元;对协议租用南京金融城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3年内予以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360万元。金融高管生活补贴待金融机构入驻后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二)协议购买“南京金融城”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不超过300万元;对协议租用南京金融城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3年内予以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260万元。
(三)凡计划入驻“南京金融城”规划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与本文件实施细则指定单位签定意向书并交纳定金,并与指定单位签署扶持政策承诺书。
九、第七条、第八条条款与第四条、第五条条款不同时享受,执行最高补助或补贴标准。享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享受租房补贴的,应租用不少于3年,且均不能改变办公房用途和转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十、对新设立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副职待遇以上高管人员,连续三年给予每个职位每年5万元奖励,各公司年度奖励总额以50万为限;对新设立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正职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三年按每个职位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各公司年度奖励总额以3万元为限;对新注册新入驻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首席代表和副代表参照地区总部正职待遇执行。
十一、已在南京市设立,搬迁至河西金融集聚区的,对其机构的补贴及高管人员的奖励按新设机构的80%享受。
十二、给予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的机构补助费用,限用于在宁的各项事业发展。
十三、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补助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准金融机构和金融后台中心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十四、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补贴的金融机构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三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十五、申请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奖励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复印件;
十六、市金融办负责受理金融机构及个人补贴申报、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市河西指挥部、建邺区政府进行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十七、专项资金申请经批准后,原则上一年集中两次办理拨款手续,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河西指挥部、建邺区政府解释,并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有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九、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三:
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3号令)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9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