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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聘请信誉良好的专业机构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财务经营资料。

  (七)担保机构要加强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规章建设,严格业务流程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在保业务的后续跟踪管理、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八)加强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担保机构要认真参与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未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功能,促进担保行业自律

  (一)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代表性。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建立合理收费制度,提高各项业务活动能力。

  (二)积极开展各项协会活动,组织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促进行业管理制度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业务方式创新。

  (三)加强行业发展研究工作,反映行业发展规律和要求,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制度建设,促进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四)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工作。市信用担保协会要按时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财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有的放矢地提出工作建议。

  (五)市信用担保协会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政银企多边合作关系,促进融资担保业务增长,支持担保机构更快发展。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四:
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金融市场中一支非常活跃的力量。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是构建新金融服务体系和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鼓励企业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是推进企业融资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是扶持成长型企业、培育优强企业、催生规模企业,加快全市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快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目标

  把加快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市场作为南京打造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2011-2015年,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用于充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515”工程,即吸纳形成50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集聚100家以上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含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实现500家以上本市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力争把南京打造建成股权投资机构集中、股权投资市场发达、股权投资信息汇聚、股权投资服务高效的区域性股权投资集散中心。

  二、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支持

  (一)对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我市工商部门、税务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开办资金补贴。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规模和到位比例分期给予补贴:注册资本5-1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20-3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30-5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二)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财税政策。

  1、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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