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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服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立法调研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健康日益重视,医疗服务和医疗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的医疗服务监管法律体系,主要以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主体,加上一些补充性的部门规章共同组成。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效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监管形势的复杂化已逐渐弱化,加强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呼声也越来越大。
  (一)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给执法带来的不利影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已实施多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其固有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具体表现为:
  1、处罚量化空间过窄。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但现行的医疗服务监管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大多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只局限于警告、低数额罚款、吊销执照。处罚幅度从低端跃升至最高端,缺乏高额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有效的缓冲空间。而警告、低数额罚款(5000元以下)的违法成本过低,执法效果不佳,往往出现罚而不改的情况;吊销执照无论对医疗机构还是其执业人员都是属于“极刑”,显然,这种“极刑”在如今倡导“和谐社会”这样的大背景之下还是难以广泛适用。所以,现行的医疗服务监管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大多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缺乏高额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比较有效的处罚种类,严重影响医疗服务监管行政执法效率。
  2、经济处罚(罚款)过低,甚至缺位。
  如今经济活跃的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处罚应当成为一种实用有效的处罚手段,但对执业医师的处罚仅仅1999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对非医师行医有罚款的规定,对执业医师的违法行为包括《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罚款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罚款金额只是5000元以下,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根本没有罚款的规定。所以,经济处罚(罚款)过低,甚至缺位,导致执法过程中缺乏实用有效的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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