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延长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监管条件商品过渡期的通知
各相关出口企业及代理报检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稳定外需的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将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的过渡期政策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详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44号附件2),原设定的半年检验检疫过渡期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
二、过渡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实行通关单放行管理,但不实施检验检疫。
三、过渡期内,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不收取任何检验检疫费用(包括《通关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