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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单位提案第1036号的答复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单位提案第1036号的答复
(穗发改提案函〔2009〕41号)


致公党广州市委员会:

  你委《落实“三促进一保持”,加快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的建议》提案(第1036号)收悉。经会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体系问题

  建立健全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是营造行业协会良好法治环境的内在需求。目前,我们正在起草《广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将充分吸收你委的建议,进一步明确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监督管理,该《办法》已列入我市2009年的立法预备项目。

  二、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问题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改革工作, 2006年8月29日专门出台了《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意见》(穗字〔2006〕1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第四条第11款明确要求: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政府移交、委托或授权的事务、辅助性职能时,政府部门应当向受托的行业协会、商会支付费用,并建立相应的委托授权机制和购买服务制度,为行业协会、商会创造条件完成这些工作。

  根据《意见》精神,又出台了《关于落实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财政扶持措施的意见》(穗财法〔2007〕86号),该意见第二条规定:市政府部门报经市编委审批后,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办理事务性、辅助性事项。如协助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范、行业规划;协助进行行业统计和汇总报表、行业状况调查;协助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协助举办专业会议、展览、培训;协助评审、审核专业资质或资格;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等事项。所需费用列入委托方的部门预算。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经费渠道。

  三、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问题

  根据《意见》和相关的政策法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2007年10月,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正式启动了我市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承担政府有关事务性、辅助性职能的改革试点工作。市建筑业联合会、市环卫行业协会、广州物流协会、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市饲料行业协会、市出版印刷业协会等6个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为改革试点单位,对口承担了市建委等6个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共21项事务性、辅助性职能。为保证试点效果,市编办制定了《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穗编办〔2009〕18号)。下一步,我们将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一方面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稳步推进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事务性、辅助性职能的改革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在承接政府职能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平稳、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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