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广州市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承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政府投资效益和运行安全,特制定《关于广州市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广州市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在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根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承诺人及承诺对象。承诺人为广州市所有在建和拟开工建设的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法人。
承诺对象为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
承诺人须向承诺对象签订《广州市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项目法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二、主要承诺内容。承诺人承担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十个方面(详见《承诺书》)。
三、《承诺书》签订程序。已经下达投资的项目,须于2009年12月30日之前与市发改委补充签订《承诺书》;尚未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须于领取《承诺书》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工作(一式三份),并报广州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存档备案,市发改委相关业务处室在确认项目单位签订《承诺书》后,方可下达投资计划。
四、《承诺书》变更。《承诺书》签订后,如项目主要负责人变更、建设内容重大改变、资金来源渠道变化、中央预算内资金到位较晚、建设用地及规划更改等项目法人无法抗拒的因素,项目法人须向市发改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情况,并说明原因。待问题解决后,项目法人须重新签订《承诺书》,并到市发改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