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经贸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批发市场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财工〔2009〕286号)
市融资担保中心,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经贸部门:
《广州市批发市场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经贸委反映。
市财政局
市经贸委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批发市场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批发市场的整合提升和发展,切实解决批发市场企业资金短缺、贷款担保困难的矛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批发市场贷款担保,是指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简称市担保中心)运用本办法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保证的方式为本市批发市场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本办法基础上,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与市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成为批发市场贷款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简称协作银行)。
第三条 批发市场贷款担保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 广州市批发市场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简称担保资金)来源:
(一)广州市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批发市场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二)其他来源。
第五条 担保资金初始规模为4,500万元人民币(含担保费补贴资金),今后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可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第三章 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市担保中心负责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