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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我市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定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开展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承担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

  (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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