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安全保卫、行政后勤、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起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文件、文稿;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效能建设工作;指导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信息化建设;负责重大污染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及综合性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有关环境保护项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检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考核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根据上级要求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减排规划、计划,承担减排监督核查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信息;负责政府绩效考核中有关环保方面的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我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负责福州市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五)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组织开展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重点区域环境整治和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协调巩固提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的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计划;组织实施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跨县(市)区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市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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