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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

  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相关方面的审批建议;对全市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组织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和湿地、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开展生态市创建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组织指导县级、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清洁生产相关工作,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建设和业务工作。

  (七)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编制全市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承担并指导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为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市经济委员会承担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监督指导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影响方面的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建立局际协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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