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期,我省沿海一些地方非法采挖海砂活动重新抬头并呈蔓延之势,无序、无度滥采海砂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威胁海上航行安全、影响沿海地区和谐稳定大局,社会反映强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遏制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海洋开发利用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抓紧抓好
海砂是一种宝贵的矿产资源,同时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系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岸线资源、保持滨海地形地貌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采挖海砂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充分认识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措施,注重实效,把海砂资源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集中力量抓大案、要案,形成整治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非法滥采、乱挖海砂势头,维护正常的海域使用秩序,为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创造良好环境。
二、齐抓共管,形成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执法合力
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沿海各市政府是海砂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执法协调机制,全面负责辖区内海砂整治工作。
整治非法采挖海砂是一项综合性治理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海洋与渔业、海事、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整治非法采挖海砂的整体合力。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查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反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擅自非法采挖海砂的违法活动依法处罚。海事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对擅自改装从事运(采)海砂的船舶、“三无”船舶、超载船舶和不适航船舶要依法处罚或予以暂扣。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非法采砂人员和非法经营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对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和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5月1日实施后,对盗采海砂的设施设备和非法获取的财物,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收缴;对作案两次以上或者具有以暴力手段妨碍执行公务等情节严重的,由公安边防部门收缴作案船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擅自占用岸边土地的砂场要一律予以取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港口码头内停泊的各类违法载运海砂船舶,及时制止非法采砂船舶利用港口码头装卸海砂。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海砂等违法行为。其他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