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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打击招商加盟中商业欺诈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三)依法运用法规政策。各地要加强法律适用研究,综合运用《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严从重惩治商业欺诈违法行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规规定的,一律依法适用较重的规定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凡未从事实体经营、多次在招商加盟中实施欺诈、多次被群众投诉举报以及被媒体披露曝光、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均应从重从快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法律规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四)加强宣传警示。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途径加强宣传引导,发布警示提示,曝光典型案例,揭露招商加盟中商业欺诈的表现形式和社会危害,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提高群众识假防骗能力。对查处有阻力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件可以邀请新闻单位跟踪报道,进行正面宣传。

  (五)做好行政调解。各地要对受理的群众投诉依法做好行政调解工作,促成经营者退赔,尽力为受骗群众挽回损失,维护受骗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对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要支持投资者、加盟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对有欺诈行为拒不退赔的经营户,要严厉惩处;对已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如存在商业欺诈行为应当继续依法处理,不能以行政调解代替违法责任追究。

  (六)探索长效机制。各地要认真分析、研究商业欺诈行为发展演变的内在规律,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查实从事商业欺诈的企业要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将从事商业欺诈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录入企业信用系统,落实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公开不良信用信息。各地要把商业欺诈行为纳入基层工商所网格化巡查范围,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履责检查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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