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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1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3)辛集市政府负责,加快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辛集市佳洁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建设,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

  (14)新乐市、藁城市、高邑县、灵寿县政府负责,启动新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藁城市水处理中心配套管网工程、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管网工程、高邑县凤城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灵寿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工程建设,年底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

  (15)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废”处理中心废水治理改造工程进度,确保6月底前通过验收。

  4.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1)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负责,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已经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将辖区的污水应收尽收,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进水口、出水口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装置和流量计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中控室正常运行。

  (2)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实行周报告制度,汇总、掌握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可靠,相关数据保存达到要求。

  (3)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制药、化工、造纸等重污染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控制标准的备案管理及日常监管,明确企业废水排放控制要求,并定期公告。

  (三)噪声污染防治

  1.市环保局、交管局负责,巩固市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成果,确保全市噪声达标区覆盖率稳定在80%以上。

  2.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范文化娱乐、集会等活动和家庭娱乐、装修等行为,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3.市建设局负责,对拆迁和建筑企业严重扰民,并拒绝治理整顿的,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市卫生局、环保局负责,加大医疗废物管理力度,确保全市境内医疗废物统一集中处置。市城管局负责,5月底前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正常运行,并通过验收。

  2.市环保局负责,加大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监管力度,实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制定突发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对产生、储存和转移全过程监控,确保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3.市环保局、建设局、城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对于专门处理工业废水和处理生活污水并同时接受、处理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并定期报告,确保按环评批复要求和有关规定,使全部污泥得到规范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污泥运输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4.市建设局牵头,有关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加快垃圾处理厂建设工作进度,6月底前完成垃圾填埋场建设,并通过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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