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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1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清洁生产审核

  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审核质量与审核进度,做好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初审工作,强化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确保12月15日前完成河北省下达的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名单见附件2)

  (九)生态环境建设

  1.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创建1-2个国家级或省级生态镇(5个县级市确保创建2个);创建2个国家级或省级生态村;完成3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建设。(见附件3)

  2.市水务局、环保局、林业局负责。实施河流综合整治工程,维系河流的健康生命。抓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以小流域为单元,工程、生物、耕作措施并举,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积极推进封山育林,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减少人为水土流失,改善山区生态环境。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障城乡供水和水环境安全。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建和改、扩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与保证金缴纳率达到100%,生产矿山达到80%。

  4.市环保局牵头,市文明办、教育局、卫生局、房管局、旅游局配合,创建30家市级绿色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创建5家县级“五绿”单位。

  5.井陉县政府负责,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完成自然保护区的划界立标工作。

  6.市环保局、财政局和相关县(市)、矿区政府负责,完成国家、省、市年度资金支持的“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7.市林业局负责,10月底前,完成省下达的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任务。

  8.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园林局、教育局、市广电总台、石家庄日报社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十)创建环保模范城和生态文明市

  市环保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全面启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2011年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创模方案推进各项工作开展,确保年底各项年度指标达标;按照“东中西”三大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战略要求,出台新的《生态功能区划规划》。

  (十一)环境监管与能力建设

  1.元氏县、赞皇县、高邑县、赵县、藁城市、无极县、晋州市、深泽县、新乐市和灵寿县政府负责,年底前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开工建设基础设施。行唐县、井陉县、矿区、平山县和鹿泉市政府负责,年底前完成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

  2.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加快产业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基础设施未完善前,对拟进驻集聚区企业不予环保审批,对集聚区已建成的企业不允许投入试生产和生产。

  3.市环保局负责,在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后,对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实施情况和建设项目审批、“三同时”监管、试运行、验收等环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不定期通报检查结果,确保权限下放后环评审批水平不降低,杜绝越权审批。

  4.市发改委、环保局负责,会同市直有关部门,9月底前完成并出台我市化工制药等部分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产业准入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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