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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上海市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优先考虑市级、区级足球传统学校或有多年开展学校足球活动基础的学校;
  (二)具备足球教学、活动、训练、比赛的师资和场地条件的学校;
  (三)必须由主管校长负责学校足球工作,并设立专门机构;
  (四)必须有开展足球活动的长远规划、近期计划及相关制度;
  (五)要求组织足球训练的教师(教练)参加相关培训;
  (六)学校体育课应加大足球在教学内容中的比例,在校学生每月应有不少于4小时足球活动时间,保证全校不少于50%的学生参加足球活动;
  (七)学校每年定期组织校内班级和年级间足球比赛。
  注:已公布的布点学校也必须达到上述要求。
  六、经费及管理
  (一)经费来源
  1.国家体育总局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拨出专款做为启动资金;
  2.根据总局下拨资金的规定数,上海市体育局按照1:1的比例配套相应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市教委和有关区县给予一定的投入;
  3.通过市场多渠道开发筹措经费,整合相关资源。
  (二)经费管理
  1.建立独立的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规定。
  (三)经费用途
  用于赛事组织、器材和装备购置,教练及开展校园足球活动所在学校教师和裁判员的培训,扶持开展活动学校的场地建设,宣传推广、办事机构工作运行,评估和奖励等。
  七、协作和鼓励措施
  (一)积极与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协作,共同推动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丰富活动内容和组织形式;
  (二)鼓励各区县在已布局学校的基础上酌情扩大规模,对布局以外开展校园足球活动成绩突出的学校,同样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
  八、奖励政策
  (一)凡参加校园足球活动教师培训班的体育教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
  (二)上海市体育局将“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四级联赛”纳入体育竞赛等级运动员评定计划;
  (三)为了鼓励学校开展校园足球活动的积极性,针对足球活动开展的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制定奖励办法。采取挂牌、命名、表彰及物质奖励等多种方式,对贡献突出的区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社会有关方面、相关学校及人员给予奖励。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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