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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2009)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宁府法[2009]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法[2009]4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事项重申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编号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认真落实《规定》要求,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编排文号,及时启用已确定的规范性文件编号方案。

  二、报送备案时间、材料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径送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各一式三份;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应当附具该制定依据一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从市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南京政府法制网”(www.njzffz.gov.cn)信息直报系统报送。

  三、报送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法制办备查。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其法制机构要切实承担起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的审核责任,及时报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请直接与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联系。

  附件: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2、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格式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制定机关全称)

××备字〔 〕×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人民政府(备案监督机关名称):
  现将本机关××年×月×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全称)》及制定说明一式三份、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制定依据一份报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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