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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处罚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专门用于生产以假充真的酒类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情节一般,实施违法行为2次,被举报投诉的,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具有前3项任何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酒类商品销售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对批发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零售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7日以内补办;
  2、情节一般,逾期未补办的,对批发者处以五百元罚款,对零售者处以五十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批发者处以一千元罚款,对零售者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酒类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向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商品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1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2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酒类商品销售者从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酒类商品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1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2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销售过期、变质酒类商品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销售;
  2、情节一般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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