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违法行为: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及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及个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及个人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及个人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及个人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第八条 违法行为: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