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 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推动全区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利于从决策层面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的高度,以当前“十二五”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出台为契机,切实搞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开发建设等综合性规划过程中,要同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在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时,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形成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和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由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并与规划草案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二)加强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把区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关键点,进行科学评价。要严格规范各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主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重点。对高污染、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果,要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