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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审查,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时一并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除化工、制药、印染、皮革、酿造、造纸、冶金、建材、焦炭等重污染行业发展规划环评及项目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审查外,其它市、县(区)级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三、抓紧确定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局、旅游局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于2011年7月底前将编制的“十二五”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具体目录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编制情况,确定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目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按上述要求,做好本辖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目录确定工作。

  四、开展对重点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检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以辖区内现有的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园区)为重点,对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已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但因规划的范围、产业定位、布局、规模等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修编规划的,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已批准实施但因规划修编而未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园区),各地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前介入到规划前期研究、规划框架制定、规划草案编制等各个阶段,充分发挥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参与综合决策的作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协调指导。各规划编制、审批机关在编制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规划、组织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抓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要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逐步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纳入效能目标考核范围,以推进全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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