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各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环节的内部控制,形成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的衔接制约,保证内控制度有效实施。对长期在关键岗位上工作的干部要定期轮岗交流,并形成制度。
3.明确审核审批权限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设定审核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审批制:一般事项审核要经过初审和复审;重要事项审批需报经办机构负责人以上领导批准;重大事项必须报局审批。分级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报局财务和基金监管处备案。
4.加强信息系统管理
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部门要完善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分配管理。一律通过信息系统前台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严禁后台直接调整数据行为。同时加强对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人员对相关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必须经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修改记录各方均需存档备查。
(二)强化协同监管机制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内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之间以及各经办机构之间要加强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对账工作,每月核对业务、财务数据并编制差额调节表。
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与财政、地税、审计、监察等部门联系,有条件的区县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社保基金监督管理上的优势和作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与财政、地税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三)建立健全现场稽核机制
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稽核科室,每年要对本单位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稽核;未设内部稽核科室的,由局财务和基金监管处指定其他单位稽核人员进行内部稽核。
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对原五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稽核,每年稽核面不得低于50%。
(四)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快速通道
1.落实要情报告制度。原五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时、如实上报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表,对重要情况隐瞒不报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2.健全社保基金月报制度。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业务、财务管理要求,对原五县社保经办机构上报月度报表时限、数据内容进行完善,及时全面掌握原五县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其中社保经办机构与财政、地税部门定期对账表应作为季度报表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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