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和考场负责人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评人员应当在有关评分材料上签名。考务人员应妥善保存考生的理论知识考试卷、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表、考场记录等材料。
第四十八条 各级鉴定指导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委派质量督导员。质量督导员应对考生情况和监考、考评、考务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将考场质量督导情况填入《考场质量督导记录表》交委派机构。
各级鉴定指导机构应定期通报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章 试题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已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市鉴定中心从国家题库中抽取;未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市鉴定中心从省、市题(卷)库中抽取。试题库中没有的,由各级鉴定指导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专家拟定,区(县)分中心组织拟定的试题,须报市鉴定中心核准后实施。
企业内职工鉴定需要结合生产工作实际命题的,试题应交相关鉴定指导机构审核备案。
命题管理应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五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属国家保密范畴,试卷管理应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保密管理制度》的规定。参加命题或制卷人员须与相关鉴定指导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书,试卷在发送、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应有签字记录。
第十一章 成绩管理
第五十一条 初、中、高级技能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技师、高级技师的鉴定应当在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
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初级、中级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知识考试,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理论成绩为学校提供考生三门以上专业基础课的均分。
第五十二条 考评人员评定的成绩,必须经考评人员签字确认方可生效。成绩汇总表必须由鉴定所指派专人校对,由校对者和考评组长签字后有效。
第五十三条 考生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均合格(含补考合格),由鉴定所将考生成绩登录考务管理系统,打印《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并加盖鉴定所印章后有效。
第五十四条 鉴定所应在鉴定结束后15天内将鉴定结果通知考生。考生对鉴定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鉴定所申请查询。鉴定所应在接到查询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考生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鉴定指导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