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长春市“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市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5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为指针,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办理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办理程序;坚持集体认定、集体负责的办理方法,着力解决好我市“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
1995年1月1日以前,曾在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中有过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用工手续、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10年11月1日前具有吉林省城镇常住户口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五七家属工”。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
有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称企业所在地)市 (州)、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原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本人到居住地社区申报。
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保人原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长春市“五七家属工”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
3.“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4.长春市“五七家属工”参保人员情况明细表(单位申报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