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预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工〔2009〕2号)
各市、吴中区、相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财政 局: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预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建 设 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八月四日
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预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社医〔2007〕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8]7号)精神,为探索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预防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的投入和管理,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结合苏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按上年度实际收缴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的5%计提工伤预防资金(以下简称“工伤预防资金”)。
工伤预防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工伤保险宣传教育;
(二)安全施工宣传教育;
(三)农民工工伤预防培训;
(四)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予以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