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全市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3)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病患者、特困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2)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继续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管理部门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负责)
(4)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继续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2)研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本市药品增补,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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