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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建“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的负责人由秘书长担任,报科学技术厅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设立联盟办公室:
  (一)联盟办公室设在湖北省制造业信息化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负责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四)协助配合秘书长工作;
  (五)完成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长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联盟资产及财务管理委托联盟主发起单位之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并单设财务科目,受联盟大会、理事会、秘书长审核、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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