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办理。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合同资料备案管理依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办理。
第八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依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办理。
第九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办理。
第十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依据《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办理。
第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依据《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1号)办理。
第十二条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