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规范推进各类土地开发整治项目。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要首先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严禁以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十)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按照科学论证、集中投入、分步实施的要求,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宁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及《宁夏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性保障。要切实加强配套工程建设,落实配套资金,强化工程监管,防止和纠正配套工程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组织,形成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是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主导者和责任主体。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严格规范运作,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
(十二)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其使用周转指标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返还农村,用于农民安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各地要将增减挂钩、农村土地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进行统筹考虑,整合、引导各项涉农资金投入到此项工作当中。自治区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
(十三)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土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对土地互换的,要引导相关权利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有争议的要依法做好调处工作。对权属有争议又调处不成的,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