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系统、各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防雷主管机构联合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重点行业和领域所有单位进行属地排查,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对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单位依法实施防雷装置检测,应当依法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隐瞒不报或不配合调查鉴定雷电灾害,使用不符合要求防雷装置或产品,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安装或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相关业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省市联动检查
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配合省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对各县(市、区)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和金融、通信、交通、石油、电力等系统性行业进行重点检查。
七、专项整治步骤
(一)系统、单位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摸底阶段(4月1日-5月10日)
所有单位要对照气象法律法规以及防雷技术规范和当地政府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防雷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金融、通信、交通、石油、电力等系统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本系统及所属单位自查自整工作,自查自整情况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县级防雷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社会单位(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登记、分类整治,按要求公布并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二)省市联动分类整治阶段(5月11日-9月10日)
省市两级联动检查组在各县(市、区)排查基础上,进行分类检查整治,公布并报省领导组。
(三)巩固和再检查及总结阶段(9月11日-11月30日)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回头看”交叉检查,重点跟踪抽查各县(市、区)政府对防雷安全责任制、防雷安全措施及有关制度落实情况、已建防雷装置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整改情况。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实施表彰奖励,责任追究。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的重要性,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认真组织实施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根据检查内容,逐条逐项予以落实。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对不认真检查整改,造成雷害事故的单位与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专项整治不认真、走过场、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