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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实物配租家庭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如发现廉租住房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配租资格。对已经骗租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清退并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房源数量超过申请实物配租家庭数量时,超出部分可转化为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据本细则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矿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附件1
  实物配租评分办法

  一、家庭住房评分(50分)

  家庭住房按照公式按照50×(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计算得分,住房建筑面积和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二、家庭收入评分(40分)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分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公式40×人均月保障额÷当年民政部门确定的月最低生活保障线计算得分,小数点后面取两位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2人均月保障额=家庭月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

  (二)低收入家庭收入评分

  1低收入家庭按照公式40×(1-家庭人均月收入÷当年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认定标准)计算得分,小数点后面取两位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2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收入家庭月总收入÷低收入家庭人口数。

  (三)混合收入家庭评分

  家庭成员中既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又有符合低收入保障的,按照以上两种情况对不同收入类别的人员分别评分,分数之和除以2即为该家庭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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