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实物配租家庭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如发现廉租住房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配租资格。对已经骗租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清退并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房源数量超过申请实物配租家庭数量时,超出部分可转化为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据本细则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矿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附件1
实物配租评分办法
一、家庭住房评分(50分)
家庭住房按照公式按照50×(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计算得分,住房建筑面积和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二、家庭收入评分(40分)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分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公式40×人均月保障额÷当年民政部门确定的月最低生活保障线计算得分,小数点后面取两位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2人均月保障额=家庭月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
(二)低收入家庭收入评分
1低收入家庭按照公式40×(1-家庭人均月收入÷当年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认定标准)计算得分,小数点后面取两位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2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收入家庭月总收入÷低收入家庭人口数。
(三)混合收入家庭评分
家庭成员中既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又有符合低收入保障的,按照以上两种情况对不同收入类别的人员分别评分,分数之和除以2即为该家庭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