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督。今年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全市统一的招生考试公共信息平台,向社会、学校、考生、家长提供准确的信息,并通过网上互动,了解各方面对招生考试政策、制度的反馈意见。按照招生考试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招生监察小组对本区县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招生计划和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以及录取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各招生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材料、公示信息、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等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
(四)加强对考务工作的监督。招生监察小组要加强对考试、阅卷、登分等重要环节以及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落实情况监督,认真遵守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规定,依法治考、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严格执行《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工作要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人员守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要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1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11〕7号),认真落实体育统一考试中正确执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项目成绩评价标准和日常考核正确评分情况的监督,切实体现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公开、公正、公平”要求。今年部分区县试点初中毕业生外语(英语)听力与口语测试,对这项工作要给予关注。招生过程中的重要资料要及时备份和封存,以备核查。
(五)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录取工作过程必须明晰投档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体现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招生监察小组要重点加强对“提前录取”、“名额分配”招生、“零志愿”录取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有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职校、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及中职校艺术类、航空类专业提前录取工作任务的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推荐(自荐)意见,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自主择优确定预录取学生。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其参加毕业学业考试的成绩不得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预录取学生名单应实行招生学校和市中招办两级公示。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应均衡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应严格监督各初中学校分配到的名额只用于本校在籍且在读学生。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应事先公示,考生成绩须达到本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零志愿”录取必须按考生零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根据本市逐步取消“择校生”招生政策的进展,今年本市部分区县的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可继续按规定招收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5%。招生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学校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规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