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水务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十七)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建设的投入,今后10年全社会水务资金投入年均比2010年高出1倍。发挥政府在水务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务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市、区县财政部门在加大资金政策统筹、优化支出结构的基础上,对水务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每年从市、区县两级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设立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用于水务工程基本建设。本市作为重点防洪地区和水资源极端紧缺的城市,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水利资金支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
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制定本市实施方案,拓宽资金渠道,增加提取比重,扩大基金规模。区县政府要相应建立水务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资金。继续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城乡水源保护和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务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八)保障水务设施运行维护经费投入。明确界定水务设施的性质,制定水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定额标准,加大公共财政和政府投资对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务工程设施的保障力度,合理核定供排水价格,促进供排水企业的运营与发展。
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的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和农村合作组织建设农村水务的积极性。农民安全饮水工程等水务设施用电实行农用电价,多方位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
(十九)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务事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开展水务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落实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务企业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务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务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务融资渠道。
七、不断创新水务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完善水务管理体制。按照事权清晰、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行高效的要求,深化供排水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区县两级水务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