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高层次水资源协调工作机制,积极争取成立首都水资源协调机构,研究、决策涉水重大事项,协调跨流域调水和周边地区水资源保护等工作。
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流域机构职能,强化对流域水事活动的统一协调,加强流域管理机构在流域规划编制和实施、防洪调度、水资源配置、节约用水、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职能。
整合水务管理资源,按照业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水务管理服务机构。强化对行业的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深化市属水务工程管理单位改革,完善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机构体系建设,推进区县水务工程管理单位改革。进一步推行管养分离,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等多种水务工程管理模式。
深化小型水务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十一)健全农村水务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流域和乡镇水务服务机构建设,落实防汛抗旱、供水、排水、节水、水文、水保等公益性职能,核定人员编制和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十二)强化水务社会化管理。建立水务社会化分工管理的责任制度,发挥企业、社区组织、农民用水协会和城乡居民自主管理的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水务社会化管理。加大政府购买水务公共服务的力度,健全基层管水员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和志愿者的作用,实现专业化与社会化管理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推进水务政务公开和水行业的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三)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公平和效率,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加大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力度,继续对高耗水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差别水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和用水结构调整。合理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逐步推行居民阶梯水价。逐步建立农村生活用水收费制度,严格取缔包费制。积极推进农业灌溉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农村水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农村水务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十四)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水域和水源等补偿制度。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补偿制度和水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水源地扶持政策,合理分配使用水资源费。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好水库移民扶持工作。
(二十五)加强区域协调合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和指导,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水资源战略协调,开展与海河流域、南水北调沿线有关省市的合作,完善在水源保障、水资源保护与配置、防洪调度、水土保持、水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协调机制,提升区域水事协调合作水平。落实相关经费,继续做好境外调水和上游水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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