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海洋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法为: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省海洋专项资金80%的额度切块给海岛市(区)县,20%的额度切块给12个沿海市县。切块额度按因素法计算分配到市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指标设置
设置海岛面积、港口客货吞吐量和人均可用财力等三项因素指标。其中:
1.海岛面积。海岛市县按列入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的海岛面积计算,沿海市县按其辖区内海岛面积计算。
2.港口客货物吞吐量。按省交通运输厅2009年港口货物吞吐量统计数计算。
3.人均可用财力。按省财政厅对各市县2009年总人口的人均可用财力计算。
(二)权重分配
分别海岛市(区)县和沿海市县设置各项指标权重:
1.海岛市(区)县80%的切块额度中:海岛面积、港口客货吞吐量和人均可用财力的权重分别为30%、30%和20%;
2.沿海市(区)县20%的切块额度中:海岛面积、港口客货吞吐量和人均可用财力的权重分别为6%、6%和8%。
(三)其他规定
1.按本办法规定计算2010年至2012年每年应分配给市县的切块额度,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安排。
2.舟山市应将省分配资金的50%平均安排给定海区和普陀区。嘉兴市与平湖市均按省分配资金的50%进行安排。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海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垃圾处理、海岛供水、供电、道路、港口码头、航道等基础设施,物流交易及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项目,包括港口物流、海洋装备制造、海洋清洁能源、海洋石化、海洋生物、海洋工程、滨海旅游、现代渔业、观光农业等产业发展项目;
(三)海洋科技项目,包括海洋科技研发设施、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海洋科技人才引进等;
(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包括海洋污染防治、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功能修复以及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等;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将根据省政府有关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在上述使用范围内确定不同年度的重点支持方向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