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孤儿就业保障,确保孤儿成年后充分就业。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要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范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推进孤儿住房保障,确保孤儿住有所居。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在资金补贴、建设标准、社工组织、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等方面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要积极做好住房保障和服务工作;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升孤儿专业保障水平
(一)不断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十二五”期间,要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加快十堰市儿童福利院建设,加速推进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和市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为孤儿提供保障服务。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及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不断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
(二)配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优化人员结构,切实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要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并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配置公益性岗位、社会化用工等多种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要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