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照明工作三年上水平的通知
(冀建城〔2011〕22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各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36号)中有关城市照明工作要求,推动全省城市照明建设与管理工作上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市照明上水平工作的认识
开展城市照明三年上水平工作,是巩固城市照明“三年大变样”成果,进一步推进城市照明科学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把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实现城市照明三年上水平工作目标。各地在城市照明上水平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坚持“功能照明亮度分级,景观照明用光分类,集中控制统一管理”的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继续提升和完善景观照明,通过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在城市照明领域实现建设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维护精细化、服务优质化的目标。
二、大力推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一)建立城市照明节能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城市照明节能的监督管理,省厅将着手建立城市照明节能监测网和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照明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1年,省级主要完成城市照明节能监测综合数据库建设工作,各设区市要完成城市照明节能综合数据台帐和市区主要街道的节能监测统计工作。
(二)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改造。新建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全部采用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技术。要采用高效光源和转换效率达到80%以上的高效灯具、节能型镇流器和控制电器,及先进的灯控方式,停止在城区干道上大范围建设多光源装饰性灯具和无控光器灯具的照明设施(如:多光源花灯、玉兰灯、中华灯等)。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必须达到100%。已建照明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能效标准的,要分期进行节能改造,用三年时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并将改造计划按照附表格式于2011年6月底前报省厅城市建设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