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已满18周岁在读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孤儿本人银行账户。
⑦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孤儿或者其监护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北京市儿童福利证审批表》(附件2),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3)区县民政部门核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发给《儿童福利证》并进行登记。
(4)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办理《儿童福利证》的散居孤儿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相关材料,重新审核申领资格,原证收回作废。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2.区县民政局根据《儿童福利证》发放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填写《北京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3)、《北京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件4),报区县财政局及市民政局备案。
3.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区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资金来源
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市和区县部门预算管理,年底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追加经费或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市属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在院集中养育孤儿数,通过北京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由市级财政予以经费保障。区县属社会福利机构及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区县民政局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区县财政予以经费保障。
(二)发放时间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从2011年1月1日起发放基本生活费;
失去父母的社会散居孤儿,2010年1月1日前出生的,从2010年1月1日起补发基本生活费,2010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从生日次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其他因父母无抚养能力视同孤儿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从通过审批之日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发放渠道
对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养育机构。对散居孤儿,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区县民政局,由区县民政局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个人银行账户。
(四)停止发放
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收回并注销《儿童福利证》,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抚养义务的。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儿童福利证》管理
《儿童福利证》是孤儿获得保障待遇的凭证,用来记录持证人享受各类保障及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应严格管理。区(县)民政部门及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为其管理范围内孤儿发证,并加盖公章。《儿童福利证》编号由发证机关编写,按我市简称加区县或单位简称后附4位数字的格式编写,如东城区按(京)东0001,市属儿童福利机构按(京)儿福或京二儿福0001格式填写。《儿童福利证》使用记录由发证机关经办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