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的《儿童福利证》由所属机构统一保管;散居孤儿的《儿童福利证》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办理补发手续。

  每年12月份,区(县)民政部门及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应对《儿童福利证》进行年审。对新增孤儿要及时完成申报审批工作,纳入发放范围,对不再符合发放情况的及时调整,并作出说明,录入档案。

  (二)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孤儿档案

  区县民政部门、街道(乡镇)要建立孤儿名册、儿童福利证发放登记表、基本生活费发放登记表和孤儿档案(档案应包括:《北京市儿童福利证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死亡、失踪、服刑、无力抚养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每年3月1日前,市属社会福利机构将上一年集中养育孤儿人数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信息汇总后通过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报送市民政局。各区县民政局分别将上一年度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人数、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信息汇总后,报送市民政局。

  要将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结合起来,区县民政部门和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应在每月10号前更新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逐步实现孤儿基本信息管理动态化和电子化,健全孤儿基本信息档案管理。

  (三)加强监管,履行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地区孤儿养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为集中养育孤儿创造健康成长的条件;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会定期对散居孤儿的养育质量、身心发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其监护家庭提供各方面的指导、服务和支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孤儿健康成长。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并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全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批和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北京市儿童福利证申请表

孤儿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农业( )

                 非农业( )

居住地址

 

银行账户

 

就学情况

学龄前( ) 

在读:小学( )初中( )高中( )

中职( )大学( )

是否受艾滋病影响

是( )否( )

身 体

情 况

健康( )

残疾( )

患病( )

残疾

类别及等级

 

患病

类型

 

父亲姓名

 

父亲无抚养能力原因

死亡( ) 失踪( )重度残疾( )

服刑( )

母亲姓名

 

母亲无抚养能力原因

死亡( ) 失踪( ) 重度残疾( )

服刑( )

监护人为个人的

姓名

 

性别

 

与孤儿关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址

 

 

工作单位

 

监护人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孤儿本人或监护人):

(由监护单位申请的,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