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统筹城乡发展,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管理法规、机制、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强化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议案和规章、重大项目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之间或省辖市之间有不同意见的,由省政府研究协调。
十八、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