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议通过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六)讨论决定部门和省辖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省政府其他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二至三次,一般安排在一周的上半周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长助理、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一、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省长审定。受副省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会议研究协调事项,形成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报经分管副省长审定,由秘书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
四十二、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须向省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办公厅报经省长同意后,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是本部门单位的一致意见。凡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负责人参会。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工作会议,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报省长批准。各部门召开全省性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应提前报省政府批准,邀请省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须经省长同意。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系统工作会议,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通知,不邀请各省辖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已发文部署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全省性的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便捷形式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