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涉密事项外,不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五、各部门、各省辖市政府以及有经济审批事项的县(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四十六、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秘书长审核,由省长签署。省政府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经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核,由省长签发。
四十七、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省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省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四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市、县政府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市、县政府报文。
四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省政府批办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省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