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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1〕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发证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已成为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财产。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村镇有序建设,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把握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违法占地建设和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自愿申请。

  愿意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有关材料。集体建设用地的房屋权属,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宅基地上的房屋权属,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三)协调推进。

  统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成果,科学确定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进度。尚未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地方,要组织有关登记机关联合开展宅基地勘察、规划审查、房屋面积测量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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