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宣传贯彻国办[2009]56号文件和贯彻落实特殊普通合伙转制、事务所内部管理一体化等行业改革、管理与发展重要决策部署中发挥表率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行业党建和创先争优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树立和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形象和声誉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推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为扩大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注册会计师工作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凡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本会计师事务所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凡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最近5年(或5年以上)存在严重违反
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违规裁员等情形之一的,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参与评选表彰活动。
五、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采取各会计师事务所推荐与省财政部门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投票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六、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向候选人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推荐候选人,原则上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推荐1名候选人。
省级财政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自下而上组织本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选出本地区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推荐人选上报财政部。上报财政部推荐对象须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属省级以上财政、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推荐的候选人组织填写《海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1)及《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2)、整理有关材料,并于规定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注协。2011年的评选表彰候选人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三)组织评审。收到申报材料后,评选表彰办公室首先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根据候选人的事迹对审查、确认后的候选人,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进行评比、打分,评选产生前10名候选人;最后,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经评选产生的前10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如有异议,按照评审排名顺序追加考察;经考察核实无异议后,核准并授予“海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